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森林分类经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森林分类经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渝林政法[2005]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林业局,局直属事业单位:
  《重庆市森林分类经营管理试行办法》(附后)已于2004年12月14日经我局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向市局政策法规处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二OO五年一月四日

  重庆市森林分类经营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森林管理体制和经营模式,使森林更好地发挥生态、经济和社会三大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林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分类经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社会对生态和经济的需求,按照森林多种功能主导利用的方向的不同,将森林划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分别按各自的特点和规律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经营的一种林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模式。
  第三条 森林分类经营的原则是:
  (一)三大效益,生态优先原则;
  (二)积极推进原则;
  (三)相对集中,规模经营原则;
  (四)尊重农民意愿原则;
  (五)稳定林权原则。
  第四条 森林分类经营划分由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森林分类区划

  第五条 经批准的森林分类经营建设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下列森林应划为生态公益林:
  (一)位于三峡库区、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土壤十分贫瘠地区的森林;
  (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三)列入国家和市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规划区的森林;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