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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对林分过密、衰老、生态保护功能衰退的国家重点公益林可以进行更新、抚育性质的采伐,采伐蓄积强度不得超过15%,且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0.7。
  (二)竹类国家重点公益林允许适度采伐。采伐强度按采伐量不超过当年新竹量,且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0.7。
  (三)国家重点公益林内的实验林、母树林,可根据实验目的采取相应的采伐方式和强度。
  (四)遭受病虫害、火灾及雪压、风折等自然灾害的国家重点公益林,视受灾情况,可采取必要的采伐方式和强度进行更新或抚育。
  (五)经批准征占用的国家重点公益林林地上的林木可以采伐。
  (六)对林木全部划为国家重点公益林的农户,可经批准依法适量采伐自用的薪柴及生产、生活必须的自用材。
  第八条 在确保管护最佳效果的前提下,鼓励打破国有、集体、个体权属界限和行政区划界限,实行集中连片、有效管护的政策。
  积极推行个体承包、合伙承包、业主承包等管护承包责任制。
  第九条 国家重点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做到管护区域、保护标志、管护任务、责任单位、管护人员、管护措施、奖惩制度的落实,并在显著位置设立标牌予以告示。做到管护地块四至界限清楚、明晰,并与有关图件、文字表述和统计表格保持一致。
  国家重点公益林保护、管理任务和责任要下达到乡(镇)人民政府(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也要将管护任务和管护责任相应地落实到责任单位和管护人员。
  第十条 国家重点公益林权利人应当积极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批准的范围和性质进行管理和经营;
  (二)爱护和保护永久性标志牌;
  (三)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林木生长发育,预防和制止开垦、采石、挖沙、取土、采脂、狩猎、毁林开垦、野外用火等活动;
  (四)根据国家重点公益林分布特点和保护、管理的要求,落实管护责任和措施。
  第十一条 国家重点公益林权利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优先享有管护权及相应的管护补助;
  (二)因达到更新采伐年限或卫生伐、自然灾害等确需采伐的,可以依法申请对国家重点公益林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三)享受因工程建设占用林地时而依法获得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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