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林政法〔2008〕1号)
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市林业规划设计院、市林木种苗站、缙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重庆市国家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12月24日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通过(渝文审[2007]48号)并予公布。现将该《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国家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
二OO八年一月十一日
重庆市国家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国家重点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国家重点公益林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依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重庆市森林分类经营区划实施细则》划定的国家重点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重庆市林业局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重点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实施和检查监督,并每年向同级人民政府和重庆市林业局报告实施和监督情况。
第四条 经批准公布的国家重点公益林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改变其性质、用途的,报原批准机关确定。
第五条 严格控制征占用国家重点公益林林地。确需要征占用的,须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手续。
第六条 禁止在国家重点公益林区内进行开垦、采石、挖沙、取土、采脂、狩猎、毁林开垦、野外用火以及其他破坏林木生长发育的活动。确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挖林木、采集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国家重点公益林禁止商业性采伐,因重点建设项目、林分更新或抚育间伐等需要采伐的,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严格控制、依法批准和组织实施,并遵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