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完善乡、村两级卫生机构设备装备。根据卫生部《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按照功能实用、填平补齐的原则,从2006年起,全市每个中心卫生院按照平均25万元、一般乡镇卫生院平均10万元的标准配置基本医疗设备。市、县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乡镇卫生院设备更新和维护。力争到2008年末,使所有乡镇卫生院的医疗设备配置基本达到国家要求。
对政府资助的每个行政村中的一所主要承担公共卫生工作的村卫生室,按照每所3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性装备,三年内在全市范围内完成装备任务。所需资金,国贫县由省财政全额负担;省贫县,每所省上负担2000元;其他县,每所省上负担1000元,其余部分由市、县负担。市、县负担部分,按照县区财政状况,汉台区、南郑县、勉县由市财政负担40%,县区负担60%;城固县、留坝县、佛坪县由市财政负担60%,县上负担40%。
8、充实农村卫生技术人员。按照《陕西省“十一五”期间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通过奖励、助学贷款偿还、在市内高校设立从医助学金和建立人才投身基层的导向机制等措施,每年培养和选派一批医学专业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人事行政部门要做好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的选派工作。人事、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卫生人员到农村基层工作以及乡、村卫生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激励办法。
9、切实保证乡镇卫生院人员待遇和工作经费。从2007年起,县级财政要通过调整支出结构、新增财力安排等途径,全额安排乡镇卫生院人员工资。对其编制内职工缴纳社会医疗保险统筹费用单位负担的部分及按国家标准核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给予全额补助。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等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乡镇卫生院(含中心卫生院)的业务收入除了保证各项业务工作正常运转外,主要用于事业再发展。
10、实行村级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对承担全村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每个行政村一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劳务补助。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在贫困线以下的村,对承担全村公共卫生服务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每人每月补助120元(全额由省财政负担);在贫困线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60元(省上负担50%,其余由市、县分担)。市、县负担部分,其分担比例是:汉台区、南郑县、勉县、略阳县由市财政负担40%,县区负担60%;洋县、西乡县、宁强县由市财政负担50%,县上负担50%;城固县、镇巴县、留坝县、佛坪县由市财政负担60%,县上负担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