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充分发挥县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中心作用。政府举办的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是农村公共卫生、医疗服务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中心。县级人民政府要对县医院、县中医院和县妇幼保健院(站、所)医疗部分的大修大购、基本医疗服务亏损和离退休人员工资给予定项补助,对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和县妇幼保健院(站、所)保健部分的人员经费、业务经费由县级财政全额拨款。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提高服务质量,控制医药费用,突出面向农村基层的服务功能,切实发挥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
4、完善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乡镇卫生院统一由政府举办、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等服务。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服务区域、服务人口、工作项目等因素,对乡镇卫生院进行合理布局,核定编制,控制规模,按规定落实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在乡镇政府所在地的集镇,政府只举办一所乡镇卫生院。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乡镇卫生院的管理,全面推行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行定编、定岗、定员,全员聘用、合同管理,因事设岗,按岗聘人,不养懒人、闲人,不亏能人,建立按劳取酬、奖惩分明的分配和激励机制。院长在县域内公开竞聘,强化任期目标责任管理,不断增强公立卫生院的活力和运行效率。
要在摸清乡镇卫生院的管理体制、人员身份等的历史演变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重视并逐步稳妥、合理的解决乡镇卫生院部分职工历史上遗留的身份问题,以稳定队伍,构建和谐,促进工作。
5、加强村卫生室的规范管理。村卫生室主要承担农村预防保健、常见病诊治等工作。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一所卫生室,但区域较广,居住分散,人口较多的行政村可以设立2-3所村卫生室。政府对其中主要承担公共卫生工作的一所村卫生室给予资助。村卫生室可以由具备执业资格的医生办,也可由村集体或乡镇卫生院或其它医疗机构设点举办。要加强村卫生室的规范化管理,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做到诊疗有登记、开药有处方、收费有凭据、防保有卡册、疫情有报告。
要打破垄断,鼓励竞争,支持民间资本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等政策到农村尤其是到乡村去举办医疗机构,兴办医疗卫生事业。具体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制定。
6、基本完成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业务用房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在“十一五”期间,基本完成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业务用房建设和改造任务。市、县财政每年要适当安排一定的房屋建设前期费用。村卫生室建设纳入当地新农村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全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项目建设责任制,加强项目监管,确保建设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