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印发贯彻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若干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
(汉政发〔2006〕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现将《汉中市人民政府贯彻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若干意见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汉中市人民政府贯彻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
卫生工作的若干意见实施办法
加强农村卫生工作,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下,我市初步建成了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和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在四个县推行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参合”农民逾120万人。医疗卫生工作在保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全市的全局看,目前农村卫生工作还存在着资金投入不足、基础设施落后、卫生人才匮乏、服务能力低下、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等突出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紧予以解决。因此,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06〕33号),进一步加强我市的农村卫生工作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加大投入力度,加快推进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努力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农民的健康水平。
2、目标任务。从今年起,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以乡镇卫生院为重点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房屋建设和设备装备,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建立起以县为中心、乡镇为枢纽、村为基础,设施齐全、功能完备、服务优良的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基本普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使农民有地方看病、有人给看病、看得起病,基本实现小病不出村,常见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地方病等疫情在县级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处置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