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卫生先进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汉政发〔2006〕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卫生先进单位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汉中市卫生先进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卫生先进单位内部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单位卫生水平,促进单位创建活动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各级卫生先进单位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带动作用,把爱国卫生工作变为每个单位、公民的自觉行为,塑造卫生先进单位对外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先进单位建设是社会主义物质、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建设最佳人居环境,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一种有效方式。深入持久地开展卫生先进单位创建活动,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决定》和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各社会团体以及私营企业,都要把卫生先进单位建设活动纳入单位发展总体规划,列入议事日程,制定规划,落实措施,常抓不懈。各级领导干部都要把本单位、本系统的卫生达标建设视为己任,列入任期目标,落实创建任务,切实抓出成效。
第二章 条件
第四条 卫生先进单位的创建、巩固、提高和晋升,都必须坚持做到爱国卫生组织、规划、措施三落实,要达到以下标准:
(一)组织管理
1、单位领导重视,爱卫会机构健全。
2、措施得力,各种卫生管理制度有效落实。
3、爱国卫生纳入目标管理,开展经常性检查评比。
4、卫生先进单位创建资料归档管理,有据可查。
(二)环境卫生
1、单位院落地面平坦硬化,基本做到环境整洁、干净卫生,卫生保洁责任落实,设置必要的卫生设施,车辆定点停放,垃圾密闭储存,清运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