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的社区组织是开展社区工作的重要保证。社区组织建设的重点是加强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组织和社区中介组织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把社区组织建设和领导成员的选配,与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社区工作者队伍结合起来,优化社区组织成员的年龄和知识结构,建立规范的组织工作运行机制。
社区居委会是社区工作的执行机构。要按照干部队伍“四化”方针,根据社区居委会组成人员设置比例,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优秀下岗职工通过民主选举走上社区工作岗位,鼓励街道办事处(镇)干部到社区工作。提倡社区党组织成员通过民主选举,担任社区居委会成员。社区居委会主任是党员的,也可交叉兼任社区党支部书记。
要全面提高社区干部素质,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和深化社区建设的要求,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各县区政府要妥善解决和逐步提高社区居委会干部的生活待遇,社区居委会的办公经费和干部的生活补贴应纳入县区财政预算。社区居委会干部在任期间补贴标准应不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并保证按月足额发放。从县区、街道办事处(镇)下派到社区居委会工作的干部,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要建立社区居委会干部医疗、养老保险制度,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稳定社区干部队伍。
三、明确社区职能,确保社区全面实现自治
明确社区职能,是做好社区工作的基础和前提。要按照社区居民自治的原则,进一步规范社区自治权、协管权、监督权的内容、范围和运作方式,建立完善的社区居民自治制度。
社区自治权是指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管理和决定社区内部各项事务的权力。主要包括民主选举权、社区事务决策权、日常工作管理权、财务收支自主权和上级摊派拒绝权。为了确保社区居委会全面实现自治,社区只挂社区党支部、社区居委会两块牌子,坚决纠正给社区乱挂牌子的做法。其它社会团体需要在社区建立相应组织的,须报经县一级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各街道办事处不得给社区居委会下达经济指标和额外工作任务,不得截留各类经费。要重视和加强社区居委会的财务管理,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社区居委会可建专门帐户,财务状况除接受正常审计外,必须按季、按年向社区居民进行公布,以便接受群众监督。
社区协管权是指政府管理和服务重心下移后,需要由社区协助政府办理的一些行政事务。社区居委会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城市低保、优抚救济工作,社区治安,人口(含流动人口)管理和民间纠纷调解工作,社区下岗职工登记和再就业工作,社区环境卫生管理和树木、绿地、道路的养护工作等。社区居委会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的行政事务,一律实行费随事转,由相关部门向社区居委会拨付一定数额的工作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