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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汉政发〔200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办发〔2006〕40号文件和省政府〔2006〕62号文件精神,全面完成我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目标任务,结合全市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农作物种子是关系农业生产安全和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重要生产资料。随着《种子法》的颁布实施,种子市场主体多元化,种子产业化、商品化和标准化进程不断加快。但我市现行的种子管理存在着体制不顺、经费不足、队伍不稳、手段缺乏、监管不力等问题,导致一些地方种子市场秩序比较混乱,假劣种子坑农害农现象时有发生,损害了农民利益,影响了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增收。改革种子管理体制既是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也是培植新型种业体系,构建种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对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确保粮食安全,促进农民增收,维护农民利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中省文件精神为指导,强化政府职能,完善管理体制,改善执法手段,规范市场秩序;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建立技术支撑体系,提高农作物种子质量安全水平;合理配置种子产业生产要素,实行种子管理与生产经营职能彻底剥离,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为发展现代农业提供体制保证。目标任务是:建立和完善市、县(区)种子管理机构,明确工作性质和职能,合理划转现有人员,落实财政供养经费,于2007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种子管理体制改革任务。

  三、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

  根据中省要求,对于事业性质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应当彻底剥离生产经营职能,整体转化为种子管理单位,主要承担种子执法和种子技术推广服务职能。从2007年7月1日起,市县(区)种子管理单位不得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农业主管部门不得再向其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核发营业执照或办理年检,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财政、发展改革、农业等部门不得安排项目和提供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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