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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的实施意见


  (三)合理核定人员编制。编制核定要根据县(区)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公益性职能的需要,适当消减县(区)农技推广中心的人员编制,确保乡镇农业技术人员不得低于县区农业技术人员总编制的2/3,乡(镇)农业技术专业人员占总编制的比例不低于80%;乡(镇)农技服务机构以1993年和1989年下达的乡(镇)站编制为基础,编制数量按省编办商省农业厅审核数下达。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不得与经营性服务人员混岗混编,凡属经营性服务人员在这次乡镇农技体系改革中全部进行剥离,乡镇农技服务机构今后不再从事经营性服务活动。

  (四)规范人事管理制度。乡镇农业技术人员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改革用人机制,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负责人实行公开招聘选派,工作人员从现有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工作人员中公开招聘,竞争上岗。要利用实施“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的机遇,从大中专院校中吸收一部分有真才实学的优秀专业技术人员,充实到县以下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的进、管、出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人事管理权限办理。新进人员的选拔标准按照省人事厅商省农业厅制订的相关办法组织实施。

  (五)健全考评考核制度。县农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考核办法,明确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工作职责、任务和要求,将农业技术人员的工作量和进村入户推广技术的实绩作为主要考核指标。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考核要由县级业务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农民群众代表三方共同进行,特别要注意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要严格按照工作业绩考核,建立考核结果与个人工资挂钩的收入分配制度,确保基层农技人员把精力全部投入到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要形成优胜劣汰的机制,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继续聘用。

  (六)妥善分流和安置富余人员。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中分流出来的农业技术人员,要参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汉办字[2006]82号)规定,可采取提前离岗、选派到村组任职、领办创办服务性经营性实体等办法予以妥善分流和安置,并依法纳入当地的社会保障体系;已参保的分流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其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衔接工作。

  三、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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