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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3、组建市级兽医行政执法机构。组建汉中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为财政全额预算事业单位,作为市级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机构。主要职责是:依法实施动物防疫监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动物产品安全和兽药监管等行政执法工作。

  4、完善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将汉中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中心更名为汉中市畜牧技术推广站,为财政全额预算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主要承担公益性技术推广职能,负责畜牧业重大技术的试验、示范和推广,参与畜禽饲养、草业、品种改良等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制订并组织实施,提出畜牧业发展的重要技术措施,开展饲料检测监管等工作。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畜牧技术推广站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按有关程序报批。

  (四)县区机构设置。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强化畜牧兽医工作的政府职能,确保公共卫生工作和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建立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组建兽医卫生行政执法机构,建立健全兽医技术支持体系和完善畜牧技术推广体系。根据国务院〔2005〕15号文件、省政府〔2005〕37号文件要求成立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完善畜牧技术推广体系,畜牧兽医工作机构的设置,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按程序报批。

  (五)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根据经营性服务和公益性职能分开的原则,重点做好乡镇畜牧兽医站的改革工作,维持现有乡镇畜牧兽医站机构设置总体不变,并严格按照陕政发〔2005〕37号第七条之规定:①明确乡镇畜牧兽医站为事业单位,并按事业单位进行管理;②明确人员身份:由县区人事部门认定人员身份,乡镇畜牧兽医站从事公益性工作的人员为事业单位在职人员;③明确单位编制:由县区编制部门按其承担的工作任务,核定乡镇畜牧兽医站的编制;④明确工作职责:乡镇畜牧兽医站由各县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依法承担动物强制免疫的监督实施、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动物疫情调查、疫情报告、兽药监督管理等政府公益性职能。协助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兽药经营监督管理,组织村级动物防疫员开展动物防疫工作。对原乡镇畜牧兽医站承担的动物诊疗、配种、饲料兽药销售等经营性业务,要与新组建的乡镇畜牧兽医站分离,使其走向市场。新组建的乡镇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不再从事动物诊疗、饲料兽药销售等经营性服务。对改革中乡镇畜牧兽医站分流出来的人员,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开展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汉办字[2006]82号)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安排转岗和再就业,并依法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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