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非公有制经济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协调与服务。承担起对创业者的创业辅导,信息政策咨询、法律咨询、人员培训等工作,尤其要加强对农民工业化创业前的培训。
11、工商、税务及相关部门要降低非公有制企业准入门槛,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非公有制企业创立登记提供高效、快捷的优质服务。不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设置企业登记前置条件,按照收费从低原则收取相关费用。
12、对下岗失业人员创办的个体工商户,或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非公有制企业,按照税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各级财税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中、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运用税收政策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五、拓宽融资渠道,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资金投入
13、人民银行汉中市中心支行、汉中银监分局要加强对银行业机构信贷政策指导,积极引导和督促银行业进一步落实银监会《
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及《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贷款风险定价机制;贷款核算机制;贷款高效审批机制;贷款激励机制;人员培训机制和企业违约信息通报机制。积极改善以非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引导和鼓励辖区内政策性银行机构、商业银行机构和城乡信用社积极创新金融产品,调整信贷结构,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14、各银行业机构要努力改进金融服务,转变服务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扩大服务领域,不断开发、优化更适合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实际需要的金融产品,为广大非公有制企业提供信贷、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方面的服务。
15、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向企业内部职工发售股权。允许企业以股权、物权、项目融资等方式直接融资。
16、大力支持资信度高、经济效益好的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创造条件在国内中小企业板块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或依照国家规定积极申报发行企业债券。
17、降低农村地区银行业机构政策准入门槛,鼓励各类资本进入农村金融机构,构建分工合理、投资多元、功能完善、服务高效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鼓励农民、农村小企业、行业协会等按照自愿原则,发起设立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和资金互助组织,在成员内部开展资金互助和金融服务。鼓励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参股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合作金融组织,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担保机构,开展融资担保、中介服务业务。允许企业民间融资;允许企业间相互拆借资金并收取一定资金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