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汉政发〔2007〕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24号),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其安全完整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清形势,不断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
社会保险基金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从最近组织开展的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检查情况看,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在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加强监督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较好地维护了广大参保职工的利益,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但也存在着政策执行不严、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等问题,有的还比较严重。因此,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根据险种的统筹层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积极探索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长效机制,着力解决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严格执行政策规定,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等法规政策,严格按照规定将社会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县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或截留。要严格执行民主决策制度,在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使用、管理等重大问题上,坚持集体讨论,做到公开透明。要及时对帐,做到帐帐相符、帐款一致。不得滞留、挪用社会保险费收入,不得设立过渡户。严格管理社会保险积累基金,除按规定预留必要的支付费用外,要全部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在国家未做出新的规定之前,一律不得进行其他投资。
三、落实责任主体,理顺管理体制
各县区要按照“先审计、后移交,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2007年上半年前,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基金向劳动保障部门移交,并研究解决移交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及时清理违规基金。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97号令)和《汉中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汉政发[2004]51号)的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提高基金支付能力,消除运行风险,切实保护广大参保职工的利益。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及早着手做好全市工伤保险统筹前的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