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充分发挥中医药和中西医结合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作用。要注重加强社区中医药服务能力的建设,积极开展社区卫生人员的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推广和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为社区居民提供中医药服务。公立中医机构要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开展的中医药和中西医结合服务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十四)广泛宣传发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社区卫生服务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广泛动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通过各种方式支持社区卫生。对在社区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及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给予表彰奖励,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和支持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推动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持续健康发展。
四、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监督管理
(十五)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和技术项目的准入。开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必须符合社区卫生机构设置规划,具备规定条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申报、审批、注册登记手续。要对现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规范,对不履行功能职责、社区居民不满意的,要督促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要注销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资格。
(十六)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与医疗器械监管,确保医药安全。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统一配送。积极开展零差率销售药品和医药分开试点。
(十七)建立统一的健康档案收集管理机制。推行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系统、社区卫生诊疗信息系统、社区疾病预防控制系统和社区卫生工作评价系统等综合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化水平。
(十八)完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机制。积极探索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考核机制,对不能够履行社区卫生服务功能的机构要坚决督促整改以至取缔。对功能设施完善,服务效能好的机构要给予政策倾斜。
五、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
(十九)安排社区卫生专项资金,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等。建立市、区两级财政稳定的筹资和投入机制。对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采取“当年全额预拨、次年考核后据实结算、多拨资金冲抵次年补助资金”的办法。从2007年起,中央财政按社区服务人口人均4元的标准给予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省级财政按城市常住人口每年每人不低于5元、市级财政不低于3元、区级财政不低于2元的标准给予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市、区财政应随经济发展和服务项目扩展,逐步增加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经费。专项经费应重点加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