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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进一步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责任

  按照中央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市政府依据省政府下达我市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指标,与各县、区政府签订了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将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情况列为各级政府综合考核和任期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县、区人民政府都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采取多种形式,确保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层层落到实处。

  国务院文件明确提出对土地管理要严格实行问责制。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追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批地、占地的,还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责任,强化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严肃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三、进一步规范程序,完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规定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年度计划是国家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凡新上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方向,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利用计划。新增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都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严格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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