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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三)进一步加快消防车辆装备建设。要按照“急需、实用、科学、配套”的原则,有计划、有重点地加强举高车、大功率水罐车、抢险救援车、后援保障车等特种消防车辆和特勤消防器材及个人防护装备建设。力争两年内,特勤中队新增干粉车、大吨位水罐车和购置有数字化传输功能的火场通信指挥车。力争2010年底前购置一台50米以上的举高消防车。

  各县区要想方设法下功夫更换淘汰超期服役消防车辆,根据公安部、国家发改委有关文件规定,消防执勤车使用超过12年的必须报废。根据我市消防车辆装备现状,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更新消防车辆的投入,克服困难,解决当前突出问题。特别是担负中心城市执勤灭火的一中队年内应购置2台大吨位水罐车,其它各县也要积极筹集经费配备一台大吨位消防车。各县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力争到2010年前购置1辆举高消防车。特别要配齐配足一线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并确保定期更新更换。

  (四)大力加强地方专职消防力量和社会志愿义务消防力量建设。各县区政府要根据现役消防警力缺额情况,招聘具备一定条件的合同制消防队员,组建地方专职或公安专职消防队,从事执勤灭火工作。已经组建地方专职消防队的县要进一步规范人员编制、经费保障和日常管理工作,加快营房装备建设和车辆装备建设,不断提高灭火救援实战能力。在2010年底前,省政府确定的重点镇和经济发展较快的镇要全部建立专职或群众义务消防队。

  各级公安机关要把消防安全素质教育纳入保安队伍职业培训内容,充分发挥保安人员在防火灭火中的作用。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按照《消防法》规定,积极推动发电厂、专用仓库和储油、储气基地等企事业单位组建专职消防队。未经省级公安消防部门批准,任何企事业单位不得擅自撤消专职消防队。对于一些在企事业改革中难以为继的专职消防队,各级政府要采取先接收、后转让等措施,保障企业专职消防队的生存和发展。企事业专职消防队要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根据执勤任务需要,逐步配备消防车辆及随车器材。各级公安消防部队要加强对企事业专职消防队的业务指导,帮助提高执勤备战水平和训练实战水平。

  (五)进一步加强公安现役消防部队正规化建设。公安现役消防部队是同火灾作斗争的骨干力量,是抢险救援、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主力军和攻坚力量,要坚持从严治警方针,切实加强部队思想、业务和作风建设,大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努力提高消防执法水平和灭火抢险救援战斗力。各级政府要关心、支持公安消防部队正规化建设,不断改善消防部队营房设施和办公环境,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后勤保障体系,努力改善基层官兵的学习、训练、工作和生活条件,2008年底前,全市所有消防部队正规化建设必须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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