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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二)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将市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比例由原来的8%提高到14%,由同级财政和高校各承担50%。风险补偿由完全补偿机制改为奖励机制,当贷款违约额低于14%风险补偿金额时,差额部分返还高校作为奖励;零违约率,风险补偿金全部返还高校;当贷款违约额高于14%风险补偿金额时,高出部分由市高校、银行和教育按照5:4:1的比例共同承担。在风险补偿金与承办银行结算之后,学校追回的贷款学生违约金属学校所有。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除学校负担部分外同级财政分担。

  (三)市属高校按照国家政策,每年提取不低于教育事业收入6%的经费,中等职业学校每年提取不低于事业收入5%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学金、校内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等。

  (四)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严格执行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制度,被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保证其能及时报到入学。

  (五)进一步完善多种形式的社会资助制度。鼓励和支持有关金融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积极参与高等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四、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工作要求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及各学校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地做好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把这一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大事抓好。

  (一)建立健全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汉中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领导担任,市教育、财政、民政、社会保障、审计局、发改委、人民银行、高职学校等为成员单位。统筹协调全市的资助工作,确定制订相应实施办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和财政局抽调专人,成立“汉中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具体工作。各县区政府参照市上模式,建立相应机构。各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设立专门资助中心。

  (二)部门分工负责,配合做好工作。由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制订相关操作办法;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督促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各学校开展各项资助工作,并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纳入学校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市财政局负责下达预算并拨付资金,确保承担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市劳动保障局负责本系统学校家庭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市审计局和市监察局负责资助资金使用的审计与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弄虚作假套取资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物价部门要进一步严格规范收费管理;学校负责建立困难学生档案,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界定困难学生,推荐优秀学生、管理使用好资助专项资金,发放资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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