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县区级民政部门对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医疗救助《申请申批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经公示予以批准;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说明理由并逐级通知申请人。
农村日常医疗救助坚持从严和集体评议的评审制度,实行村民委员会、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区“三级公示”,救助政策、救助程序、救助对象、救助金额“四公开”。
日常医疗救助金的支付,一般可采取限定面额的凭卡支付方式,余额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七条 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和审批程序:申请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应当由申请人(户主)持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五保对象《供养证》、优抚对象《优待证》等凭证、医院确诊诊断证明和住院凭证,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向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汉中市农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由村民委员会、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签署意见,报县区级民政部门。县区级民政部门应本着救急、救难、简便、易行,及时予以审批和救助,并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情况在该大病应救助总额内采取事前、事中相结合的分段式救助方式确定其各分段救助额,余额事后一次结算。
大病医疗救助金的支付,一般可采取自行垫付或分段支付、事后结算等方式进行。大病救助,应半年或年底一次性公布救助结果。
第八条 临时医疗救助申请和审批程序:申请人(户主)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向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汉中市农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供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医药发票等有效票据,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凭证、医疗救助证明,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公示后报县区民政局。县区民政局审批后,及时予以兑付,半年或年底一次性公布救助结果。
第九条 对下列情况不予救助:
(一)因违法犯罪行为引起的医疗费用。
(二)享受性医疗费用和购置营养品、保健品等。
(三)有劳动、劳务关系或者具有相对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的医疗费用(如工伤、交通肇事等)。
(四)其它不予救助的情况。
第五章 医疗救助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条 农村医疗救助资金来源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