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市级医院住院治疗费用,在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比例报销后,超过900元以上的自付部分,按全额的35%给予救助。但最高年救助金额累计不得超过3500元。
(5)省级医院住院治疗费用,在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比例报销后,超过1000元以上的自付部分,按全额的30%给予救助。但最高年救助金额累计不得超过4500元。
农村五保对象在全额资助其缴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对因患病住院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规定的比例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含未达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起付线的医疗费用),实行全额救助。
(三)临时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主要是通过慈善捐助等形式救助。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因大病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视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临时医疗救助,且年度内个人累计救助资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含日常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和临时医疗救助)。
第四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 日常医疗救助一般实行年度审批制,申请和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农村日常医疗救助,应当由申请人(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申请人(户主)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五保对象《供养证》、优抚对象《优待证》,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它相关证件、证明。
4.医疗诊断证明书、病历资料及医疗费用有效收费凭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证》及当年支付报销医疗费用的有效凭证和救助凭证。
5.其它相关凭证。
(二)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对象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应迅速组织入户调查,及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填写汉中市农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签署村民委员会意见后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收到的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材抖,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或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填写救助意见和建议救助金额,经张榜公示,在5个工作日内报县区级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通过村民委员会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