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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的对象,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并由县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批准确定的救助对象所需资助金额,统一划转至同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并对救助对象进行公示。

  (一)日常医疗救助。日常医疗救助为事前救助,对农村医疗救助对象中的五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重病人员及70周岁以上老人等,由县区民政部门每年按照200元或300元,最高不超过500元的限额标准一次性核发《汉中市农村医疗救助卡》,用于该救助对象门诊或者购药的救助。符合享受医疗救助卡的救助对象,每年只能享受一次限额救助,且不得重复享受。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二)大病医疗救助。主要是资助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不设起助线,不限定病种,实行及时审定、及时救助的事前或事中救助。救助对象一年内可一次或多次享受救助,但一年只能享受一次全额救助,实行医疗救助费用总额控制;对不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用药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药品和治疗费用,由救助对象自行负担。

  1.救助对象因患病住院治疗,其治疗费用在一定限额内的,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其自付部分,中心卫生院和乡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费用在100元(含)、县级医院200元(含)、县境外医院300元(含)、市级医院900元(含)、省级医院1000元(含)以内的给予全额救助。

  2.救助对象因患病住院治疗,治疗费用超过一定限额后,超过部分除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报销外,再对救助对象按一定比例给予救助,但总额不得超过规定的年救助标准。

  (1)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费用,在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比例报销后,自付部分超过100元以上的按照总额的40%给予救助,但个人最高年救助标准累计不得超过500元。

  (2)县级医院住院治疗费用,在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比例报销后,超过200元以上的自付部分,按全额实行分段按比例救助:2000元(含)以下的按40%给予救助;2000元-5000元(含)的按45%给予救助;5000元以上的按50%给予救助。但最高年救助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500元。

  (3)县境外医院住院治疗费用,在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比例报销后,超过300元以上的自付部分,按全额实行分段按比例救助:2000元(含)以下的按35%给予救助;2000元-5000元(含)的按40%给予救助;5000元以上的按45%给予救助。但最高年救助金额累计不得超过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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