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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汉政发〔2007〕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汉中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和规范我市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帮助农村困难群众缓解看病难问题,根据《陕西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医疗救助,是指通过政府拨款、社会捐助等对因患病影响基本生活的农村困难群众给予一定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医疗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量力而行。

  (二)救急救难,简便易行。救困难群众之所急,方便快捷,及时有效。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突出重点,分类救助。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和不同病种治疗费用的高低实行分类救助。

  (五)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动员社会力量资助、慈善医疗援助、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费用等多种形式对救助对象给予医疗救助。

  (六)相互衔接,共同推进。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互为衔接、互为补充,先参合、后救助,形成多层次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四条 农村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具有汉中市辖区农业户口的以下人员:

  (一)农村五保对象;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四)其它特殊困难群众。

第三章 救助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 农村医疗救助在首先资助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础上,采取日常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和临时医疗救助三种方式,其救助标准可在资金总量中分别按40%、50%、10%的比例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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