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7]47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关于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若干问题的意见
(省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全省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 “普九”债务 (以下简称 “普九”债务)工作会议后,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 《吉林省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 “普九”债务试点方案》 (吉政办发 〔2007〕42号)。各地对清理化解 “普九”债务高度重视,健全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清理化解 “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正在全面展开。由于清理化解 “普九”债务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在实际操作中又遇到了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清理化解 “普九”债务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的界定问题
清理化解 “普九”债务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为:地方人民政府设置或者批准设置的、农民和国有农林牧渔场农工筹资参与兴办的农村全日制小学、全日制普通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各种形式的简易小学或者教学点 (班或者组)、盲童学校、聋哑学校、弱智儿童辅读学校 (班)、工读学校等。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其他义务教育学校不能纳入清理化解 “普九”债务范围。
农村完全中学债务中的义务教育债务数额,按债务发生时初中学生人数比重及初中学生教室面积比重等因素折算确定。在此基础上,将 “普九”债务分离出来。
二、新旧债务划分时点问题
乡镇政府、村级组织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新债和旧债划分的时点为2005年12月31日,在此时点之前形成的债务为旧债,之后形成的债务为新债。
三、债权清理清收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