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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吉林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失效]

  第十三条 申报企业如实填写《吉林省名牌产品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送所在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四条 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本地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对申报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进行审查,并形成推荐意见。
  第十五条 每年成立吉林省名牌产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处,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市(州)的推荐意见,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和初审,确定初审名单,将初审名单及其申请材料提交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织吉林省名牌战略促进会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吉林省名牌战略促进会下设的名牌评价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请产品进行具体评价和综合审议,并据此提出吉林省名牌产品初选名单。
  第十七条 吉林省名牌战略促进会将初选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在一定期限内征求意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人事厅将经广泛征求意见后确定的拟表彰名单报请省政府批准和表彰,颁发吉林省名牌产品证书、奖牌和奖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吉林省名牌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吉林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吉林省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省政府对吉林省名牌产品实行奖励制度,奖励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吉林省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免于省级以下各级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检查,并优先推荐中国名牌产品和国家质量免检产品。
  第二十条 吉林省名牌产品到期应予复评,吉林省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应在有效期满的当年第二季度,重新申请吉林省名牌产品。
  第二十一条 对在有效期内的吉林省名牌产品,如产品质量发生较大的波动、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出口产品遭国外索赔、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请省政府暂停或者撤销该产品的吉林省名牌产品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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