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2号)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经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2007年11月30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第四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八章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法律和本办法,行使监督职权。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八条 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监督法第九条的规定,于每年十一月下旬提出下一年度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