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评选条件
(一)全省旅游系统“巾帼文明岗”评选条件(基层班组集体)
1、领导重视。把创建活动纳入单位工作计划,定期指导和检查,专人负责或分管,有明确的争创计划和目标,有细化的创建标准,有切实可行的学习、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度,有规范的行业服务标准和达标要求。
2、立足创建。坚持以人为本,突出岗位成才和岗位建功,班组内部管理规范,目标责任明确,创建措施得力,在促进三个文明建设方面成绩显著。
3、优势服务。班组人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强,爱岗敬业、争先创优、团结协作、诚实守信、乐于奉献,提供优质、高效、满意的服务,屡次受到客人好评。
4、示范性强。应当是女职工占50%以上的成建制班组,班组领导班子中至少有一名是女性。班组集体在树立旅游业良好形象,推动当地旅游业发展,充分发挥旅游业的综合功能等方面成绩突出,示范作用明显。
(二)全省旅游系统“巾帼建功标兵”评选条件(个人)
1、政治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在推动旅游业发展、服务新农村、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2、业绩突出。发扬“四有”、“四自”精神,识大体、顾大局,努力学习,积极进取,服务技能和业务技能突出,在工作中有突出的表现和贡献。
3、作风优良。爱岗敬业,诚实守信,无私奉献,具有文明的服务礼仪,良好的职业道德,务实的工作作风,起到良好的榜样作用。
六、工作要求
(一)要结合工作性质和岗位特点,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确保评选质量;要有突出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二) 评选工作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原则,严格履行程序,接受群众监督。候选集体和个人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由市旅游局、市妇联统一进行公示。
(三) 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按分配名额推荐旅游系统“巾帼文明岗”、“巾帼建功标兵”,推荐表中主要事迹突出,文字精练,不超过500字。
(四)请各单位于1月7日前,将推荐表和有关材料一式5份(另需电子版),报送市旅游局行业管理处。
七、奖励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