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强化对基金的财政监督、审计监督,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各级财政、审计、监察和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自治区、盟级和旗级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和补助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有效控制基金管理风险。
八、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我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盟、旗要成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领导试点工作,协调重大政策措施,指导各地组织实施,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就重大问题向盟行署提出报告和建议。领导小组组长由盟、旗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劳动保障、财政、卫生、民政、编制、发展改革、工商物价、教育、药品监督和残联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盟、旗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旗、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全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建立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心协力抓好城镇居民医保工作。通过实行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任务,形成旗政府、苏木镇街道、社区三级联动的工作机制。各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和业务指导,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和管理规范,做好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体业务由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主要包括参保人员登记、征收个人缴费、统筹基金的支出管理、报送资金的使用计划、编报基金决算报表,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工商物价部门要研究完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对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实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落实补助资金预算等项工作,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到位和安全运行。
审计和监察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审计监督工作。
编制部门负责根据服务人群和业务量,通过内部整合和调剂,增加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编制。
卫生部门负责加快城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科学确诊和合理用药,制定发挥中蒙医药特色与优势的有关政策措施,为城镇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