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市科技进步奖从候选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创新性,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的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
第二十条 市科技功臣奖评审委员会和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经过评审,分别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获奖项目及等级)的评审建议。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确定获奖人选(项目)、奖励种类及等级。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实行异议制度。市科学技术奖的初评结果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在公布之日起两个月之内,对有争议的人选或奖项,可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处理。
第五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授予
第二十二条 对市科技功臣奖的获得者,授予“兰州市科技功臣”荣誉称号,由市长签署、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并发给奖金。
市科技功臣奖奖金额为人民币 30 万元。其中, 10 万元奖给科技功臣获得者, 10 万元奖给完成该项目的其他有功人员, 10 万元用于改善科研、工作条件。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进步奖的获得单位和个人由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代市政府颁发奖状、奖励证书和奖金。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额:一等奖为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二等奖为人民币一万元,三等奖为人民币五千元。
第二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的事迹,载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和享受有关待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经费和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列支。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经查证属实,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撤消其奖励,追回奖金和奖状、证书。其主要完成人在两年内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