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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失效]

  (一)市属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市级主管部门推荐;

  (二)三资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由其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推荐;

  (三)中央、省属在兰州单位可直接推荐;

  (四) 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资格条件的其他组织和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三条 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侯选项目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和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一)评审市科技功臣奖所需证明及评价材料:

  1. 相关的技术研究报告及实验报告;

  2. 技术评价证书及高新技术成果、产品的认定证书;

  3.纳税单复印件;

  4.应用单位证明;

  5.单位财务报表;

  6.论文发表及应用情况证明。

  (二)评审市科技进步奖所需证明及评价材料:

  1.成果的主要技术研究报告;

  2.技术评价(鉴定、验收、评审)证明;

  3.成果应用的证明,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证明等;

  4.特殊行业,应当提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许可证或者有关检测报告;

  5.成果研究水平达到国内先进及领先水平以上项目,须提供科技查新报告。发明专利项目,须提供发明专利证书及发明专利说明书。

  第十四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十五条 除专利技术项目外,凡未经部、省或市级科技行政部门认定并未在省、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登记的科技成果项目,不得推荐参加市科技进步奖的评审。

  第十六条 经评审未授奖的候选人、侯选项目,一般不再重新受理。如果在此后的研究活动中取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第四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十七条 市科技功臣奖不分等级,每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1~2人,可以空缺。

  第十八条 市科技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单项奖授奖人数:一等奖不超过9人,二等奖不超过7人,三等奖不超过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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