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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失效]


  (一)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特别是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特殊贡献,为兰州的发展取得巨大经济效益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 自主研究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及产品,经实施形成产业化,在本地区一个财政年度纳税总额达到 200 万元以上者;

  2. 引进、推广应用高新技术成果,形成规模效益,在本地区一个财政年度纳税总额达到 300 万元以上者。

  (二)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者。

  第九条 市科技功臣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

  第十条 市科技进步奖授予在下列方面为我市科技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制、开发出具有先进水平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计及生物新品种,创新点突出,经实施产生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成果转化与推广、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将先进成熟的科学技术成果,特别是高新技术成果应用于我市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成果转化程度或者实现了产业化,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能力,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性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工作,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在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软科学成果研究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在同我市的科技合作中,为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或者外国组织。

  第十一条 市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或者确定项目的总体方案设计;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要贡献;

  (三)在成果转化、推广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

  (四)基础研究相关科学论著的主要作者。

第三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

  第十二条 市科技功臣奖和科技进步奖由下列部门和个人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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