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月7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7日)废止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兰政发[2001]62号 2001年6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科教兴市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增强我市的综合实力,根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兰州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加速科教兴市、西部大开发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三条 兰州市人民政府设立下列科学技术奖:
(一)兰州市科技功臣奖;
(二)兰州市科技进步奖。
第四条 设立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负责人,组成科技功臣奖评审委员会和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由专家和市级相关部门管理人员组成,候选人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兰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设立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为维护科学技术奖励的严肃性,兰州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按照“大力支持,积极引导,规范管理,有序运作”的原则,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归口管理和指导社会上的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社会力量设立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应当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在奖励活动中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与条件
第八条 市科技功臣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实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