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配合国家土地督察沈阳局开展土地督察工作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7〕63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是改革土地管理体制、建立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和加强土地宏观调控的重大举措。落实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对加强我省各级政府土地管理能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为积极配合国家土地督察沈阳局开展土地督察工作,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自觉接受国家土地督察沈阳局对我省贯彻执行国家土地宏观调控政策、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土地管理利用以及土地执法监察等方面情况的监督检查,主动汇报有关工作情况,及时反馈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制定土地管理及调控有关重大政策时,要认真听取国家土地督察沈阳局意见和建议,确保履行土地管理职责的合法性。
二、积极主动配合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为国家土地督察沈阳局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按照国家土地督察沈阳局有关调查、审核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得推诿或瞒报。对国家土地督察沈阳局交办的有关信访、案件举报等,要及时组织调查,严格依法查处,并将调查及处理结果及时报国家土地督察沈阳局。
三、认真落实督察意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国家土地督察沈阳局在监督检查中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及督察建议,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对待。要按照督察时限、内容等有关要求,保质保量地做好整改工作,并经省政府同意后,及时将整改情况报告国家土地督察沈阳局。
四、建立情况报告制度。有关部门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时,需报送国务院审批的,要同时抄送国家土地督察沈阳局;由省政府审批的,要及时将批准文件报送国家土地督察沈阳局。省国土资源厅要将我省出台的土地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文件、工作简报和有关资料定期报送国家土地督察沈阳局。对于我省涉及土地管理的紧急情况和特殊事项的处理情况,要及时向国家土地督察沈阳局汇报,积极争取国家土地督察沈阳局的支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