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发放通知
申请家庭选房确认后,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选房家庭发放《北京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其中需要退出原住房的配租家庭,须与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理原住房退出手续。
第二十五条 申请家庭凭《北京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与廉租住房产权单位签订《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赁期限、房屋面积、租金标准、权利、义务、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并按约定的期限腾退原有住房。
未按约定办理上述腾退或交款手续的,或逾期不签订《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本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
第二十六条 由政府统一管理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金按照使用面积计租。可按照廉租家庭总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租金标准;也可参照廉租住房的各项成本及市场租金水平实行政府定价,并根据家庭收入不同实行差别补助。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每年应按期向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资产等变动情况。
区(县)、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会同同级民政等相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资产等变动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租房补贴发放额度、实物住房租金等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在承租廉租住房期间,因家庭人口减少的,减少租房补贴或配租住房面积;因家庭人口增加,需增加租房补贴或实物配租面积的,需按照第三章审核程序申请轮候。
第二十九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发租房补贴: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资产等状况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