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人 夫妻、同性单亲家庭 1居室
异性单亲家庭(子女年满10周岁) 2居室 两间平房
3人 夫妻及子女或夫妻一方父母 祖孙三代 4人
两对夫妻、夫妻及两单身同性子女 夫妻及两单身异性子女(年满10周岁) 3居室
夫妻、子女及夫妻一方父母 5人以上
3居室或根据家庭人口、性别、年龄结构确定配租住房
第二十三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原则上应将原住房腾退给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腾退原住房的,按全额保障面积标准配租或发放租房补贴;不腾退原房的,按差额保障面积标准配租或发放租房补贴。
申请家庭原住房腾退及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区(县)政府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十四条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定期通过摇号方式确定实物配租家庭:
(一)确定配租家庭数量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每年筹集房源数量决定实物配租的家庭户数。
(二)摇号配租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配租住房面积(户型)将申请家庭分成不同组别,并根据申请家庭的住房困难程度等因素进行排队,按照配租数量的一定比例确定参加摇号的家庭范围。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中选家庭发放《北京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摇号结果通知单》。
申请家庭根据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供的房源,按照摇号结果顺序选房,填写《北京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选房确认单》。
申请家庭放弃选房的,须重新轮候,由后续家庭依次递补。两次放弃选房的,须进行重新申请。
同一家庭参加3次摇号均未能选中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直接为其配租。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摇号活动应公开透明,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新闻媒体参加,接受社会监督。
摇号排序结果及选房结果应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