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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其他低收入家庭月租房补贴数额=每平方米月补贴额×(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配租家庭人口-(家庭人均月收入-北京市城市低保标准)×配租家庭人口。

  上述公式计算每户计发的租房补贴数额不足月租房补贴最低限额标准的,按月租房补贴最低限额标准计;高于月租房补贴最高限额标准的,按月租房补贴最高限额标准计。

  远郊区(县)廉租家庭按各自区(县)的标准计算月租房补贴金额、月租房补贴最低限额及最高补贴限额。

  第二十条 已确定为租房补贴的家庭应在6个月内落实租赁房屋,并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租房补贴协议》,双方当事人将合同报廉租住房申请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后,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房屋出租人发放《北京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发放通知单》,房屋出租人持《北京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发放通知单》和身份证件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按月领取补贴资金。

  配租家庭所租房屋实纳租金超过家庭月租房补贴数额的,超出部分由配租家庭自行承担;低于月租房补贴数额的,按实际发生额发放租房补贴。

  每月15日(含)前签订租赁合同并备案的,房屋出租人可从当月领取租房补贴;15日后签订租赁合同并备案的,房屋出租人从次月开始领取租房补贴。

第五章 实物配租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承租廉租实物住房条件的家庭实行轮候配租制度。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资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经审核后,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并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轮候资格。

  第二十二条 向廉租家庭配租实物住房的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原则上不超过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住房分配考虑家庭代际、性别、年龄结构和家庭人口数量等因素,全额保障标准为:

  家庭人口 家庭构成                               配租居室
  1人    单身(未婚、离异、丧偶)                       单间平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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