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建住[2007]1176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廉租住房申请、审核、租房补贴发放和实物配租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京发[2007]22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7]26号),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依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城市廉租住房制度,规范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工作,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京发[2007]22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7]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廉租住房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以及申请家庭的备案工作。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受理本地区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认定、配租、补贴发放及后期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实物配租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生活;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按照我市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老人、严重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残人员)、患有大病人员和承租危房及面临拆迁的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实物房源不足时,可采取租房补贴方式过渡。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