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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单位改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19.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单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其生育保险待遇按我市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资产处置政策。
  1.资产审计评估。改制事业单位必须对公有资产(含专利权、非专利权、商标权、品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按规定进行审计评估,审计和评估须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不同的中介机构进行,具体按浙财国资字[2002]35号等文件规定办理。凡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对改制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资产评估结果报市财政(国资)部门备案。凡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土地使用权属后,由具有土地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并纳入整体资产评估结果。在改制过程中,涉及应税义务的,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2.资产提留。改制事业单位净资产提留顺序依次为:
  (1)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
  (2)经人事部门批准的在册职工的安置、医疗保障等费用;
  (3)税款;
  (4)债务;
  (5)其他费用。
  3.公有资产处置,国有土地使用权、资产核销剥离和债权债务等处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2003]令第3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温委发[2000]21号、温政发[2004]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市属事业单位改制后,原单位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接,并办理相关转移手续。市属事业单位被撤销的,由主管部门依法清算其债权、债务,并按规定收回国有资产。公有资产转让一律要进市招投标中心公开信息,实行竞价转让。具体转让方式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协议转让方式必须履行报批程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控股、参股、收购、兼并等方式参与改制。改制事业单位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组织出让,土地储备补偿金、出让土地纯收益可用于事业单位改制。事业单位的集体资产和集体事业单位的资产产权参照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经贸企[1996]895号文件的规定予以界定。
  4.向本改制单位经营者转让公有资产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并履行审批程序。向经营管理者转让公有产权方案的制订,由直接主管该改制单位的部门负责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转让公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严禁自卖自买公有产权。经营管理者筹集收购公有产权的资金,要执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向改制单位借款,不得以改制单位的公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标的物为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经营管理者对改制单位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改制单位的公有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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