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离退休人员(含提前退休人员)一次性丧葬费按每人2000元、抚恤费按现行事业单位标准计提。
12.解除原聘用(劳动)关系、置换职工身份的,一次性发给安置费,发放范围为资产评估基准日前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在编职工(不包括按规定提前退休职工),计发一次性安置费的职工工龄计算到该单位改制的当年止。安置费标准按照职工的连续工龄,每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发给职工本人1个月工资(按改制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1500元的按1500元计算。月工资项目:固定工资、活工资、九三年工资制度改革时省保留津补贴、省和市定的地方职务岗位津补贴)。
l3.解除原聘用(劳动)关系、置换职工身份的土地被征用农民工(不包括事业单位在计划外招收的),一次性安置费可按征地所处地理位置确定,一般为1-3万元,有条件的事业单位最高不超过5万元。但不得再按本办法前款第12项规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
14.改制前参加工作、改制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具体按省政府《关于
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1997]15号)、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劳险[1998]43号)规定执行。
15.有条件的改制单位可从原单位公有资产(不包括土地出让金)中提取一块,根据在职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原单位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贴标准为:事业单位当年度月缴费工资×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视同缴费年限×O.4%×120个月(如原单位公有资产按此标准提取有困难的,可按低于此标准提取)。
16.改制单位应参加基本养老社会保险而未参保的,按有关规定补交基本养老保险费,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按国家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视同缴费年限。
17.改制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改制时在职职工连续工龄(扣除已缴年限)每人每年1000元计提。改制单位统一向地税部门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在职人员按相应的缴费年限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另按每一工龄年500元的标准,由单位直接发给职工本人作为门诊医疗费。
18.伤残军人、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和地(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医疗费待遇按温政办[2001]3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工(公)负伤、患职业病的在职职工解除原聘用(劳动)关系后的伤残经济补偿,改制单位精减退职职工及已故职工(含离退休已故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支付标准等,按温政发[2000]116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