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员的安置政策。
1.改制的事业单位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在编职工应全部解除原聘用(劳动)关系,单位改制后职工可选择自谋职业或与改制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职工自谋职业或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统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
2.事业单位改制基准日定为改制当年12月31日。
3.本次市属事业单位改制试点中,截止2003年12月31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市人事局批准,可以按事业单位的标准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但不得领取一次性安置费。
4.单位改制前已离退休的人员,保留事业单位基本养老待遇不变。今后仍按事业单位政策规定增加离退休费。按前款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今后按企业的办法调整退休费标准。未列入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发放的地方岗位津贴和地方福利补贴,有条件的单位可以视资产情况,按现行标准全额或打折扣,但不低于每年2500元的标准,计算至75周岁[70周岁以上的(含70周岁)按5年计提],一次性提取交由社保机构代管,按月发放。
5.提前退休年限内的退休费,由单位按事业单位现行标准,每年递增3%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提取。
6.提取离退休人员(包括按规定提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至75周岁止,其标准为当年事业单位人员缴费工资乘以单位、个人缴费比例之和。
7.退休人员(包括按规定提前退休人员)按每人每年1000元缴纳医疗保险费至75周岁,并由改制单位统一向地税部门一次性缴纳。退休人员终身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8.按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的标准一次性收取,计算至75周岁[70周岁以上的(含70周岁)按5年计提],由社保机构代管,用于退休人员(包括按规定提前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包干,直接在养老金中按月发放至其亡故为止。
9.有条件的改制单位可为退休人员(包括按规定提前退休人员)提取补充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提取标准:改制时单位可从自有结余资金(不包括土地出让金)中按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4%(条件不具备的,可低于4%)的比例提取,计算至75周岁[70周岁以上的(含70周岁)按5年计提],由改制单位一次性直接发放给职工。
10.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按人均30000元提取,抗战前参加工作的离休干部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医疗保险费按每人20000元提取,统一向地税部门一次性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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