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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单位改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温州市市属事业单位改制的实施意见》(发布日期:2006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1月21日)废止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单位改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温政办〔2004〕1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市属事业单位改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温州市市属事业单位改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快市属事业单位的改革步伐,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2003]令第3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01]68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4]35号)精神,现就市属事业单位改制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改制的范围
  (一)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
  (二)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
  (三)公益类、监管类事业单位中担负后勤保障、专业技术服务职能,自身具有营利能力的,并可剥离的部分;
  (四)可通过市场化运作并能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公益类事业单位;
  (五)其他应改制的事业单位。
  二、改制的形式
  (一)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二)合伙制;
  (三)出售;
  (四)撤销;
  (五)其他形式。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时,其国有资产一般应全部退出。事业单位改制应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改制形式。有一定资产规模及有发展潜力的单位,一般改制为股权多元化的公司制企业;小型的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一般改制为合伙制企业或有限公司;对个别无法正常运作的事业单位,一般可采取撤销、歇业、人员分流的办法。
  三、改制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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