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检查审核阶段(2007年2月中旬前完成)。各地“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人员组成检查组,对申报的企业进行抽查,对有群众举报的企业,要逐一检查核实。
(四)公示阶段(2007年3月底前完成)。对审核后经各地“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评定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必须在县(市、区)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中推荐产生,并由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示。
(五)通报命名阶段(2007年4月至5月)。“创建活动”结果由县(市、区)向社会公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分别由市、县(市、区)授予称号。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原则上每两年评选表彰1次,由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授予“温州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称号。
“创建活动”的结果将作为今后评定(授予)文明单位(企业)、诚信企业、模范集体和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以及推荐全国“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省模范集体和省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重要依据之一。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如发生一票否决情况的问题,由原授予单位(组织)取消其称号。
四、工作要求
(一)因地制宜,逐步推进。“创建活动”要公正合法,符合劳动法律法规和《
工会法》要求;要实事求是,真实反映企业劳动关系、职工生活保障的现状,使“创建活动”过程和结果公开、透明,并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各地要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营造氛围,充分调动企业和职工参与的积极性,组织企业踊跃参加“创建活动”。要从企业类型和企业规模的实际出发,逐步扩大企业参与的范围,完善“创建活动”内容。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创建活动”。
(二)强化监管,督促整改。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创建活动”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和劳动关系问题突出的企业,要加强监督检查,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督促企业制订整改方案,健全制度,强化管理;同时,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对有法不依、严重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要严肃查处,责令整改。
(三)完善机制,注重实效。要把健全机制、完善制度贯穿于“创建活动”全过程,通过鼓励先进、督促后进,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和企业健康发展。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地“创建活动”的检查指导,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创建活动”的内容和方式。各县(市、区)要注重“创建活动”的实际效果,把健全机制、完善制度贯穿于“创建活动”和“和馨行动”的全过程;通过鼓励先进,督促后进,建立起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的长效机制,形成劳企“双赢”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