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在已经公示的售楼处,通过“商品房网上销售系统”签订《商品房预订协议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
对土地使用权已经抵押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房管部门将抵押信息在网上进行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该商品房时,必须告知购房人该项目土地使用权已抵押的有关情况,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该有关事项。
签订《商品房预订协议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实行实名制。
商品房销售人员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上网操作,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商品房销售情况。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收款收据等资料向项目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房管部门应当及时审核,经审查无误的,出具《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意见书》。
经批准预售的项目,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之日前,应当将所有预售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送交房管部门进行登记。未预售的商品房转为现房销售。
逾期不将《商品房买卖合同》送交登记备案的,该项目的“商品房网上销售系统”将自动关闭,待房管部门查处后,方可重新开启。
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在办理预售商品房抵押登记和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意见书》。
第十一条 预售商品房在交付使用前,买卖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持买卖双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协议书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撤销合同备案的申请报告向原备案的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撤销手续。房管部门应对撤销的原因予以审查,经审查无误的,予以办理合同备案撤销手续。网上销售系统自动将该商品房转为退购房源,并对撤销次数等信息自动进行统计。
退购房源必须在网上公示72小时后,方可重新公开销售。
第十二条 房管部门要加强对网上签订《商品房预订协议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监管。
一个《商品房预售证》许可预售的项目,《商品房预订协议书》撤销累计超过20%(套、次)或一套房屋连续撤销超过两次的,应当暂停该项目的网上销售,待房管部门依法查处后,方可重新开启进行销售。
第十三条 对房地产企业不按本办法销售商品房的,房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的,不予办理擅自销售商品房的房屋产权登记发证手续,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载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同时将有关情况抄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载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公开予以曝光,直至降低、取消其开发企业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