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进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商品房项目不再发放《商品房预售证》。
已竣工验收的现房销售项目,应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自初始登记之日起,房管部门将该项目的楼盘表信息输入商品房网上销售系统,进行公开销售。购房人凭购房发票、《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六条 商品房网上销售实行专人持证上岗和帐号管理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开发资质或进行网上销售前,应当向房管部门提交相关的信息资料,申请开设公司销售帐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所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开设网上销售帐号应提供下列材料:
1.商品房入网销售申请表;
2.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3.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证书(原件、复印件)。
房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申请后10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由温州市房地产市场监测预警中心统一发放销售帐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最小单位为幢(特殊情况除外)。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证》后,房管部门将该项目的楼盘表信息输入商品房网上销售系统。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证》后10日内在网上进行公开销售,并提前3日将预售(开盘)时间、地点等信息报网上销售管理部门,由网上销售管理部门在网上进行公示。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自留房源不得超过开盘楼盘总套数或总建筑面积的20%,但自留房源必须在三个月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未签订的,转为公开销售。
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可售房源),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售。
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预订、预约、订房号、内部登记、收取预定款等各种形式进行变相预售活动。
第九条 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网上签订《商品房预订协议书》的,必须在15日内在网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打印一式4份,并由买卖双方签字盖章生效。逾期未签订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订协议自动撤销,该商品房恢复为可售房源,并对预订次数等信息进行自动统计。
《商品房预订协议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必须统一使用规范文本。未明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增加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