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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温州市区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温州市区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政办〔2006〕211号)


鹿城、龙湾、瓯海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房产管理局《温州市区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

温州市区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办法
(市房产管理局)

  第一条 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商品房网上销售(包括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房源信息透明度,保障商品房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纲要(试行)》和《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温州市区内的商品房实行网上销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即时备案制度。
  第三条 温州市区内的商品房网上销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即时备案、登记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温州市房产管理局对市区商品房网上销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即时备案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温州市房屋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受委托开展对鹿城区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网上销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即时备案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温州市鹿城房管分局受委托负责鹿城区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网上销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即时备案的监察工作。
  瓯海区、龙湾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房管部门对各自辖区内商品房网上销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即时备案工作实施管理、监督。
  第五条 预售商品房的,必须在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证》后方可进行网上销售;销售现房的,必须在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方可进行网上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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