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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定格式);
  3.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4.有银行贷款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承诺书等凭证;
  5.上年度财务报表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6.省级以上部门(含省级)颁发的相关资质证书及荣誉证书等复印件;
  7.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二)各县(市、区)财政、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后,出具当地财政资金配套承诺书(不需配套承担除外),联合上报市财政局、市信息办。市本级项目直接报市信息办、市财政局。
  (三)补助项目的安排, 遵循决策、管理与评价相分离原则, 实行企业申请、专家评估、评审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运行机制。市信息办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 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评估、评审机构或组织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受理项目进行评估或评审。
  根据评估或评审结果,安排项目补助计划。一般项目(补助额度20万以下)补助方式和补助额由市信息办会同市财政局审定;重大项目(补助额度20万以上,含20万)补助方式和补助额由市信息服务业重大项目审定领导小组审定;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信息办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组成。年度专项资金补助计划经媒体公示后,由市财政局、市信息办联合下达年度补助资金计划。
  第九条 资金管理
  (一)软件园补贴(补助)资金一次拨付;扶持项目补助资金分两批拨付,首批按项目补助资金总额的50%拨付,其余部分待项目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拨付;企业所在的同级财政安排的配套补助资金应在市级资金下达后1个月内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企业收到补助资金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任何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凭证,骗取资金。违反规定的,除收回专项资金外,取消其今后3个年度申报各项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实行分级管理。各县(市、区)财政和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项目承担单位的监督,按规定实施追踪问效,并每年将上年度的绩效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和市信息办;市有关部门要不定期组织对有关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落实到位,规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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