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软件产业园区建设。重点用于扶持园区配套设施建设补助和房租补贴。
(二)信息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重点扶持信息服务公共技术支撑平台、第三方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服务平台、面向区域或行业的信息技术服务平台的开发、建设等项目。
(三)信息技术推广应用试点项目。重点扶持区域信息化、公共管理和服务信息化、社区信息化、电子商务、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等类型试点项目。
(四)数字内容产品开发与服务项目。重点扶持为公共管理和服务提供的重大数据库开发、网络增值服务等项目。
(五)配套支持列入国家、省信息服务业发展资金项目。
第六条 申报条件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信息服务业发展导向和年度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指导意见。
(二)项目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方案切实可行,具备较好的实施基础。
(三)项目资金来源可靠,自筹资金落实。
(四)市场前景广阔,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 补助方式及标准
(一)软件产业园区补贴(补助)。对经认定的软件产业园区内入驻企业给予适当的年度房租补贴,对园区必要的公用配套设施建设给予适当的补助,由软件园管理机构编制补贴(补助)方案,并提出申请。具体标准按照有关办法实施。
(二)信息技术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设补助。对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运作等模式建设的信息化公共服务或技术平台项目,一般按实际投资额10%-2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当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信息技术推广应用试点项目补助。对信息技术应用效果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有一定创新性和典型代表意义、具有推广价值的信息技术推广应用试点项目,一般按项目实际投资额10%以内予以补助,单个项目当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助资金由负责项目实施的信息服务业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并使用。
(四)数字内容产品开发与服务项目补助。经评审择优确定后,一般按项目实际投资额10%-2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当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凡符合条件的单位均可申请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单位按财政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和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项目补助须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表(规定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