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政办〔2006〕2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温州市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拓展我市信息服务业,促进温州现代服务业发展,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导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浙江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意见》(温委发〔2006〕57号)精神、《温州市信息化“十一五”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市财政每年从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部分资金,设立温州市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暂定3年),主要用于推进产业集聚、发挥信息服务业在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提升城市服务功能等方面的先导性作用。
第三条 使用原则
(一)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市信息化发展规划以及年度指导性意见。
(二)政府引导、扶优扶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三)有利于提高我市信息服务业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四)有利于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增强区域综合竞争力。
第四条 扶持对象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温州市行政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信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从事软件开发、信息服务等业务所必需的技术装备、专业技术人员、质量保证手段和专门场所。
(三)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有严格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良好的业绩和社会信用。
(四)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扶持范围
专项资金以补助或补贴的方式,主要用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