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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温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88号)


  《温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代 市 长  邵 占 维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市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市人民政府按照《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批准的建设项目。具体包括: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
  (二)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中的重大项目;
  (三)高科技并能带动产业技术进步的重大项目;
  (四)重大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项目;
  (五)区域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项目。
  列为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投资总额一般应当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经济欠发达地区、海岛及特殊行业可适当降低标准。
  第四条 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中的协调、指导、督查、考核。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是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重点建设项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市政府的相关决定;
  (二)建立市重点实施项目和预备项目的项目库,提出年度市重点实施项目和预备项目初选名单,编制市重点建设项目投资与建设进度计划,上报申列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
  (三)协助有关部门、县(市、区)论证和落实市重点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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