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若干意见

  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的政策扶持
  (一)鼓励做大做强。市政府将调整“温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财政扶持资金”用途,鼓励担保机构做大做强(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经贸委、财政局牵头另行制订)。1.对担保覆盖面广、社会贡献大、风险防范好,年度担保额达1亿元以上且对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占其年度担保额80%以上的各类担保机构,按当年担保额的0.5‰给予奖励。如发现信用担保机构弄虚作假,抽逃资本金,伪造凭证,骗取奖励资金或不开展正常担保业务的,除收回奖励资金外,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2.支持各类担保机构采用购并联合、引进嫁接、借梯登高等形式,与国内外实力强的担保机构合资合作,做大做强,向集团化发展。3.市辖区内担保机构联合资产重组做大做强,注册资金达1亿元以上的,可享受我市企业整合提升做大做强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其他财税扶持措施。凡经市中小企业职能部门推荐,并经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税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对其所从事的担保业务收入,免征3年营业税。新创办的担保机构前3年上缴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可由当地政府以财政补助的形式全额返还给担保机构,作为担保机构的风险准备金。
  (三)建立考评激励机制。对担保机构在担保业绩、服务水平、管理制度、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评出担保机构年度信用等级,对运作好、信用等级高的担保机构给予表彰奖励,对操作不规范信用等级差的进行督促整改,切实落实风险防范措施。
  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的监督管理
  (一)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经贸委负责牵头,市发改、财政、税务、工商、司法、公安、国土资源、房管、人行、银监等部门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市经贸委负责协调、指导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推动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体系;市发改委在宏观政策上给予指导;市财税部门应积极为担保机构提供财会指导、财政资金扶持和减免税政策落实及被担保企业纳税情况信息查询等服务;市人行和温州银监分局应指导督促各商业银行积极与各信用担保机构开展平等合作,扶持和规范发展信用担保体系;市工商部门应积极为担保机构的设立提供注册登记和被担保企业的设备等资产抵押登记、股权质押备案登记及相关资料查询等服务;市房管、国土资源、海事、车管等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为被担保企业提供土地、房产、船舶、车辆等抵押登记服务,依法保护担保机构的合法权益。
  (二)报送信息备案。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为各级经贸部门。现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本意见公布后1个月内,到各级经贸部门登记备案;变更登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在变更后1个月内到各级经贸部门登记备案。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