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资金使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规范运营担保资金。担保机构的实收资本应按国家规定统一存入设立的帐户,实行专户管理,分类定向使用,专款专用,确保担保资金主要用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
(二)运营风险管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体系,对单个项目或单个企业提供的信用保证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的15%。担保机构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的10倍,以抵押担保为主的或连续两年未发生代偿的,可适当放大倍数。担保机构不得向社会集资,不得向社会直接发放贷款。
(三)严格财会制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严格执行财政部门规定的《
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等有关财务制度,完善财会管理,认真、准确、完整地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定期向当地财政和经贸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信息资料,并接受监管。
(四)执行保费标准。各类担保机构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实行浮动费率,按规定一般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尽量减轻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
(五)提足风险准备金。担保机构要按当年担保费50%的比例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各级财政的补助资金和税务部门批准的免征税资金一律作为风险准备金提存。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金、担保保证金、提取的风险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向客户收取的各种保证金必须存入银行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六、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密切合作
(一)开展互利合作。担保机构要主动与金融机构沟通联系,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担保服务。在自愿、平等、互利、协商的基础上,签订银保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共同履行,实现共赢。
(二)实行风险分担。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要平等合作,合理分担责任,切实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同担”的合作机制,具体风险责任分担比例由双方共同商定。市政府将逐步建立风险补偿机制,促进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风险共担机制的有效形成和良性运行。
(三)信息资源共享。金融机构建立的贷款企业信用信息库和担保机构建立的担保企业信用信息库,应为合作双方提供查询方便,互为共享,以利防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