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设立条件和基本要求
(一)机构组织形式。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并独立承担信用担保责任和风险的产业化融资服务机构,包括政府投资(或部分投资)组建的政策性担保机构、企业投资组建的中小企业互助担保机构、由自然人等民间资本投资组建的商业性担保机构。各类担保机构登记名称必须含有“信用担保”四字,以公司制形式注册。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属非金融机构,一律不得从事财政信用业务和金融业务或兼营他业。
(二)机构报批程序。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设立,必须符合《
担保法》、《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到登记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必须在1个月内到当地经贸部门备案。设立跨省区或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经市、省中小企业职能部门初审后,按规定转报国家发改委批准。
(三)注册资金规模。在全市范围内新设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原则要在500万元以上,且100%为货币资本,到2010年争取所有信用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金达到2000万元以上。
(四)人力资源条件。信用担保机构主要经营负责人必须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相关专业知识;财务主管必须持有会计师职称;信用担保机构所有员工必须进行岗前专业基础知识培训,争取在2008年后一律实行持证上岗。
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服务对象和方式
(一)担保服务对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积极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导向目录的中小企业,重点为初创型、科技型、成长型中小企业(包括生产经营个体工商户)和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等,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二)担保服务内容。主要是为中小企业提供小额短期贷款担保,适当提供中长期贷款担保及其他经济合同等担保服务,控制大额中长期贷款担保。
(三)担保服务方式。各类信用担保机构应积极采取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根据中小企业发展实际需要探索信用保证担保,解决初创型、科技型、成长型中小企业特别是农业龙头企业抵押物不足的问题。可尝试存单质押、拆迁安置房票据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品牌质押、仓储质押、债权质押、股权质押等动产质押履约担保和集体房产抵押担保及诉讼保全担保等,积极创新担保方式,开发担保新品种,拓宽担保业务。
五、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规范运作